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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住屋漏水相關法律問題

 

 

 

 

 

 

 

 

 

 

 

 

 

 

住屋漏水相關法律問題

 

 

 

現代人大多居住在公寓大樓中,經常會遇到房屋漏水的問題。法界人士提醒,不管是自家漏水或鄰居漏水,千萬別拖延,趕快解決。法界人士進一步指出,不管是確認漏水點或修繕、賠償金額,都可以先協商後訴訟的方式解決,以免損害擴大,之後賠償越來越多。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指出,遇到漏水有幾項處理步驟。首先,得先確定原因為何才能知道責任歸屬?若漏水原因能一望即知固然很好,但是通常要確認漏水原因,往往須進入左鄰右舍,如果鄰舍們又不願配合該怎麼辦呢?

 

她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各住戶對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若住戶拒絕,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罰鍰或起訴請求該住戶允許進入。」郭力菁解釋,最好是先以協調的方式請求進入察看,若遭拒絕時,可以請主管機關對該鄰舍處以罰鍰,若罰不怕呢?最後一步就是起訴請法院處理。

 

 

而確認漏水點後,依同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大致可分幾種類型:


一、「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用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郭力菁指出,此時,應負責任的人,就得負責修繕漏水或支付修繕費用及負擔因漏水而造成的損害(例如:漏水戶的裝潢毀損、財物毀損等),若仍不願修繕或支付費用,漏水的苦主只好提起訴訟請求了。

 

郭力菁最後強調,應負責任的人千萬別抱持著能拖就拖、一切都要等法院院判決的心態!因為如果真的要進入訴訟,法院通常會請公正的第三方鑑定漏水原因,昂貴的鑑定費用(通常約5萬至50萬不等)除了要由敗訴的負擔外,因為拖延修繕所造成漏水戶的損失擴大,最後也是得一併賠償,所以僅快處理才是上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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